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舞)城罚决字〔2023〕第23号
当事人: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YY12XL
法定代表人:车华朝
住所: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佘家镇****西***米
你单位于2023年6月25日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6月25日,你单位在舞阳县创业路南段东侧承建金大地五期项目中,施工工地散装物料未集中分区、分类存放,未分别采取密闭存放或者其他方式覆盖;堆存的土方未覆盖;材料堆放区未硬化,施工工地硬化的道路路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抑尘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以证明告知其涉嫌违法的具体事项;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车华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车华朝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舞阳县扬尘扬尘污染治理指挥部《督办通知》1份;
证据四: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增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七: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证据八: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豫(舞)城罚听告字〔2023〕第4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污染防治措施:(二)散装物料集中分区、分类存放,并根据易产生扬尘污染程度,分别采取密闭存放或者其他方式覆盖;禁止抛掷、扬撒和在围挡外堆放;(三)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建筑渣土、废弃土方,不能及时清运的分类存放和覆盖,并定时洒水;禁止抛撒和在围挡外堆放;(五)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和主要道路等全部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淋、冲洗等抑尘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参照《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未采用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中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两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自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舞阳支行(账号:41112101015001920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