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舞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舞设立的各保险业机构:

  《舞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6日

  舞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对全县重大项目、“三个一批”、中小微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对象

  在舞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舞阳县支行、中国银行舞阳县支行、农业银行舞阳县支行、工商银行舞阳县支行、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县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舞阳县支行、中原银行舞阳县支行、玉川村镇银行

  在舞设立的各保险业机构:中国人寿舞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公司舞阳支公司、民生人寿舞阳支公司、新华人寿舞阳支公司、中国人保寿险舞阳支公司、泰康人寿舞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险舞阳支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舞阳支公司、中原农业保险公司舞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舞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险公司舞阳支公司、阳光保险舞阳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舞阳支公司、天安人寿舞阳支公司等有固定场所、有固定人员编制的保险公司。不含各营业网点。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细则(基础总分100分)

  (一)主要考评项

  1.新增贷款情况。以当年贷款增长绝对额与增幅乘积作为排序依据。

  2.年内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情况。支持个数与发放贷款额各占50%权重。

  3.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新增情况。以当年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长绝对额与增幅乘积作为排序依据。

  4.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以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创业群体、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普通涉农贷款等增长绝对额与增幅乘积作为排序依据。

  5.年内支持金融扶贫情况。以户贷户用、精准企业贷新增和续贷额度为准,各占50%权重。

  (二)加扣分项

  1.银企对接会签约贷款落实情况。其中,落实签约个数较上年每增加1家加0.2分;签约额较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加0.2分,最高加10分。

  2.按时向县金融工作局报送信息、报表、总结等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5 分。

  3.贷款余额年度出现负增长的取消奖励资格。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提前告知县金融工作局并说明原因,擅自抽贷、停贷、压贷的,酌情扣分,一次最高扣10分;其行为导致企业资金链、贷款担保链断裂,引发不良连锁反应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取消奖励资格。

  (三)考评标准

  主要考评项每项指标按20分计算原始分,有子项指标的加权计算,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横向对比,第一名20分,第二名18分,第三名16分,以此类推。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考评细则(基础总分100分)

  (一)当年税收情况(满分60分)

  地方税收同比增长:40%(含)以上得满分,30%(含)以上得40分,20%(含)以上得30分,10%(含)以上得20分,10%以下得10分,持平及负增长不得分,纳税情况以税务局出具的数据为准。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偷税、漏税或不足额缴纳税收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二)当年赔付情况(满分20分)

  当年赔付率达100%的得3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当年投入我县重大项目的情况(满分20分)

  当年对我县重大项目给与投资支持的驻舞保险公司,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的,得10分;每增加5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10分。保险资金到账后,保险公司需提供资金到位的银行对账单和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四、考核组织

  考评工作由县政府金融工作局组织,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舞阳县支行协助考评。金融机构实行工作季通报,半年讲评,平时考评结果计入年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由考核组综合评定后,报县政府审定。

  对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产生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金融机构,取消评先资格。

  五、结果运用

  (一)通报表彰。对考评结果排名前5的银行业机构、排名前3的保险业机构(财险、寿险分别评定),年终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排名后2名给与通报批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各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二)存款激励。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县财政专项资金存款在各银行机构分配数额的依据。县财政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定财政资金在各银行机构存放的总量,按照各银行的得分名次,确定该银行获得的财政存款分配数额。

  (三)业务支持。对受表彰的保险机构,在县域内开展业务时给与一定支持。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舞政办〔2013〕43号)同时废止。

  (二)今后凡在舞阳县新设立金融机构的考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