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舞政〔202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现将《舞阳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7日
 

  舞阳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减少吸烟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主管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其下设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具体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诊疗、病房等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和电信的营业场所;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七)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接待室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九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条 在全县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

  第十一条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

  第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及单位控烟举报电话,不得摆放烟具;

  (四)设立督查岗,安排禁烟督导员,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县爱卫办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县爱卫办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县爱卫会应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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