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县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舞政〔2019〕27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县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舞阳县教育局
舞阳县科技局
舞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舞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舞阳县公安局
舞阳县民政局
舞阳县司法局
舞阳县财政局
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舞阳县自然资源局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
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舞阳县交通运输局
舞阳县城市管理局(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舞阳县水利局
舞阳县农业农村局
舞阳县畜牧局
舞阳县商务局
舞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舞阳县医疗保障局
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舞阳县统计局
舞阳县应急管理局
舞阳县审计局
舞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舞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舞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舞阳县金融工作局
舞阳县委机要保密局、舞阳县史志档案局、舞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舞阳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舞阳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辖各乡(镇)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