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舞政办〔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3月5日            

 

舞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水平,推进法治舞阳建设,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漯政〔2015〕20号),结合实际,制定舞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团由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在全市范围内聘请。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对外统称“舞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是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法律顾问团设团长1名,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选聘、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团长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等研究、论证和评估,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及有关合同的起草、审查、修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大和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参与重大和疑难信访问题的来访接待、处理,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六)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并对有关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七)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八)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论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九)代理诉讼案件,参与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

(十)协助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和相关服务;

(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法律顾问聘任、解聘和调整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与受聘的法律专家和律师等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服务管理、激励保障、综合评价等机制;

(四)建立法律顾问档案;

(五)组织法律顾问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六)通报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法律顾问职业操守:

(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职,确保指派、委托的法律服务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对自己起草的法律意见书承担个人责任;

(二)强化纪律观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三)严格保密纪律,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保守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在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其他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采取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县司法局进行选聘,拟聘人员经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并聘任。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金融法等领域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或良好的执业业绩;

(三)热心社会公共事务,熟悉政策法规和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相对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十条  法律顾问聘期为1年,可连续聘任,也可结合任期综合评价结果解聘和补聘。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顾问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法及保密纪律,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在为县政府提供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违反法律顾问职业操守,给县政府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有损县政府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则规定需解聘的,由法律顾问团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法律顾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须书面申请辞去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团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解答个案咨询以及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团实行“原则上轮流办理,特殊情况因人指派”工作制,接到申请或预约,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轮流指派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调解等事项的,依法依规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团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顾问团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或集体论证会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允许法律顾问可查阅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负责法律意见反馈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适时开展法律服务满意度调查,组织召开法律意见反馈情况例会,研究分析阶段性法律意见书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综合考评制度。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所提供年度法律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工作效果、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县政府续聘法律顾问及落实其他有关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县司法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县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法律顾问团制度或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