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舞政办〔201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舞有关单位:

《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        


舞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舞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严禁扩建,其污染物实行零排放,不能实行零排放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各乡镇根据本方案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小区,鼓励养殖企业在适养区内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

五、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县所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2.澧河、沙河、三里河、唐河、甘江河等主要河流两岸500米以内区域。

3.基本农田保护区。

4.风景旅游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公园等保护区。

5.人口集居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东至盐业大道、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四环)、乡镇建成区、学校、医院、商业等人口集中区域。

6.县产业集聚区。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范围边界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2.澧河、沙河、三里河等主要河流的支流两岸500米以内区域;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3.风景旅游区景区缓冲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烈士陵园等规划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4.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限期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规定治理要求的,实行关停或转迁。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各行政村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六)县发改工信、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强化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定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给予公开曝光;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二)强化技术指导。县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适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进行全程监督,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县畜牧局、农技总站要切实把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场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等工作。

(三)强化联合执法。县环保、畜牧、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搬迁、关闭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