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舞政〔202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 8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3日

  舞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强化政策引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舞阳县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不迁离、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产业集聚区新投资工业企业、新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乡村振兴重点建设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粮运、仓储)。主要包括:

  (1)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2)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现代农业项目;

  (3)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旅游、康养、文体等服务业项目;

  (4)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

  (5)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总部经济、信息经济项目。

  第二章 用地保障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收储成本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第四条 对符合我县现代物流业布局规划的物流园区、大型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对符合我县乡村振兴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特色小镇项目、田园综合体项目、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可按项目所在地分类别用地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1亿元,用于扶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医药化工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经济产业、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乡村振兴和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七条 产业集聚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及其相关税费,下同)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其中盐化工(医药化工、食品添加剂、新材料等)企业不低于1亿元,新招引使用危化品和生产危化品的化工项目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建成投产后按照对县财政贡献,从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中给予奖励,自投产起按照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三年分别给予 100%、50%、30%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和升级改造。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及其相关税费,下同)1亿元以上、单独供地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对县财政贡献,从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中给予奖励,自运营起按照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三年分别给予 100%、50%、30%奖励,用于项目研发投入和市场拓展。

  第九条 企业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 3000 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达 75元/平方米的,按照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三年分别给予 100%、50%、30%奖励;租赁其他闲置厂房的,按照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三年分别给予 50%、30%、10%奖励。

  第十条 对在舞阳设立的总部经济等新经济类项目,依据企业对地方发展实际贡献度,研究确定扶持奖励额度,按程序及时兑现。

  第十一条 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行业百强、上市公司在我县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10 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和乡村振兴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四章 招商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招引单位奖励。各乡镇、县直单位招引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照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对企业的各类扶持奖励后),属于乡镇招引的项目,前5年每年奖励 70%,之后每年奖励 30%;属于县直单位招引的项目,每年奖励 10%。招引的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照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对企业的各类扶持奖励后),属于乡镇招引的项目,前5年每年奖励60%,之后每年奖励 20%;属于县直单位招引的项目,每年奖励10%:招引的总部经济等新经济类项目,对招引单位的奖励按照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机构、单位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研究奖励。

  第五章 优化环境政策

  第十四条 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先进人物,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先进模范候选人。

  第十五条对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由县商务局配合招引单位和项目服务单位实行“代办制”。对办理的各种证照,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 凡入驻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文化教育、仓储及物流、商贸业、现代农业项目,按规划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及场地平整等,确保企业顺利建设。

  第十七条对来舞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确需入企检查的,要依法依规,减少频率,轻罚重纠。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享有充分自主权,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参与干扰企业建设生产的党员干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树立“抓招工就是抓招商”工作理念,积极主动为企业破解招工难题,解决企业员工合理需求,保障企业用工需要。

  第十九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负责制”,由一名县处级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成立专门班子,解决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申报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具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项目投入资金、建设、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本政策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另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推进,因投资方单方原因导致未按期竣工的,不再奖励: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项目,纳入“黑名单”,收回奖补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若出现重大生产、环境等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试行期间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适时予以评估修订或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