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 号: | 舞政〔2023〕10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6月1日 |
发布日期: | 2023-06-1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舞政〔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重新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完成“双替代”任务的农村地区(整体推进村)。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我县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不含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电厂锅炉燃煤以及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有关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的通知》(舞政〔2022〕1号)同时废止。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