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舞政〔2023〕14号 成文日期:  2023年7月26日
发布日期:  2023-07-27 有 效 性: 有效
发布机构: 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舞政〔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不断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社会协同监督的长效机制,着力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劳动者足额领取工资、欠薪问题动态清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具体工作目标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没有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欠薪案件;在建工程项目(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和备案数为基数)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无200万元以上重大欠薪案件;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二、工作举措

(一)深化源头治理,夯实资金保障基础
  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资金监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新建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提供资金虚假证明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再核发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2.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合同额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根据政府下达的建设资金计划或合同约定将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对不能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加强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要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对社会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施工单位,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垫资建设,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
(二)加强过程管控,落实支付保障制度
  1.依法依规签订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严禁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规收取项目管理费、订立“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依法开展工程建设合同造价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定价、低于成本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规范运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应与施工合同相关信息一致,严禁使用各类二级分户替代专用账户使用。凡未设立专用账户或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以及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信用。
  3.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信用。
  4.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进场务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应覆盖下列事项:信息完整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作岗位、实时考勤、完成工作量、工资支付等信息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信用。
  5.充分发挥劳资专管员专管作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工程项目部配齐配强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考核考评、定期培训。劳资专管员应熟悉掌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做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资料,参与调解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善后等工作。
(三)规范支付流程,保障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人工费预付款应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凡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信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并由人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全面实行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材料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与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为由,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对违反代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信用。
  3.严格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款打入分包单位账户或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工资。
(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
  1.完善组织架构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成员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处理各自领域的欠薪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投诉举报电话,依法依规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
  2.明确部门职责。县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县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治理、解决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对违反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及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县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协助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参与会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和案例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取证工作,对情况复杂、甄别困难的欠薪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依法处理各类非法手段讨薪、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并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助人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将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企业限制参与工程投标。县发改、财政、司法、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五)完善处置流程,提高办理时效
  1.全面掌握欠薪线索。国家欠薪线索平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投诉举报热线、直接来访来信、网络舆情等全口径投诉渠道要建立全口径欠薪台账。对热点舆情、跨区域等重难点案件,首问负责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问题及时处置。
  2.快速处置欠薪线索。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分工,对欠薪线索第一时间甄别研判,快速交办处理,逐一分类建档,全过程书面记录,动态销号管理,形成受理、分办、办理、督办、提级办理、回访、移交的工作闭环机制,确保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据可查,防止线索久拖不决,重复反映。
  3.严厉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社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前介入、案情会商等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的,应积极筹措资金,必要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建立警情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健全根治欠薪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根治欠薪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县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问题。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形成工作合力,在专项治理、案件查办、预警监控、失信惩戒等方面,形成县乡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从政府、企业、劳动者三个维度入手,探索建立根治欠薪长效工作体系,形成纵向合力推动、横向协力配合的治理格局,迅速妥善处置欠薪事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根治欠薪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职责划分抓好本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县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发出《督办函》或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降低考评等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单位要采取组织集中学习、现场宣传咨询、媒体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持续宣传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充分运用传统宣传和新型媒介的宣传作用,强化正面引导,主动回应关切;要扎实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工地”等活动,强化以案释法,进一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提高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行动自觉,提升政府依法监管能力,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舞阳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23年7月26日

附  件
 

舞阳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法院: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依法强制执行人社部门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处理处罚决定;指导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扣押或者划拨”的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及时反馈联合惩戒效果;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查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对相关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职责安排政府投资;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信息归集共享,并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在信用中国(舞阳)网站予以公示,支撑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与人社等部门共享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信息;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协助人社部门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当事人车辆情况;协助人社部门对存在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况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调查处理;依法处理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负责监测欠薪网络舆情,及时配合网信部门和涉事单位发现、删除不实欠薪网络信息,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虚假欠薪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司法局:制定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援助制度,组织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反馈联合惩戒效果;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履行对本单位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管责任,督办监管企业拖欠工资案件;指导督促本单位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工程款进度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县人社局:承担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能作用,层层压实主体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召开根治欠薪联席会议,着力健全完善人社牵头、行业主抓、多方协同的根治欠薪治理工作格局;牵头制定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牵头组织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将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全面纳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查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牵头查办全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欠薪专项执法活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必要时提请公安机关先行介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将其推送县信用平台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反馈联合惩戒效果。
  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自然资源建设领域行业监管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指导、督促自然资源建设领域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进度结算、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等制度;指导、监督属地查处自然资源建设领域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违法行为;配合人社局指导、督促自然资源领域落实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工资保证金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完善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指导本领域施工企业使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共享本领域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备案)等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数据信息;将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纳入本行业信用系统,推送县信用平台,进行联合惩戒,反馈联合惩戒效果;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住建局: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监管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应用;与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共享项目施工许可和实名制管理等数据信息;指导、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进度结算、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等制度;查处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行为;配合人社部门指导、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落实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工资保证金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将人社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本领域市场主体纳入行业信用系统,进行联合惩戒;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领域行业监管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完善落实交通运输领域实名制管理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配套制度;指导本领域施工企业使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共享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备案)等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数据信息;指导、督促交通运输领域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进度结算、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等制度;指导、监督属地查处交通运输领域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配合人社部门指导、督促交通运输领域落实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工资保证金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将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纳入本行业信用系统,推送县信用平台,进行联合惩戒,反馈联合惩戒效果;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水利局:履行水利建设领域行业监管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指导、督促水利建设领域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进度结算、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等制度;指导、监督属地查处水利建设领域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配合人社部门指导、督促水利建设领域落实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工资保证金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完善落实水利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指导本领域施工企业使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共享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备案)等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数据信息;将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纳入本行业信用系统,推送县信用平台,进行联合惩戒,反馈联合惩戒效果;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履行农业农村建设领域行业监管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指导、督促农业农村领域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制度;将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纳入本行业信用系统,推送县信用平台,进行联合惩戒,反馈联合惩戒效果;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行联合惩戒;与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共享经营异常企业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县信访局: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信访接待,及时转办、交办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事项,向相关部门移交信访欠薪问题线索;根据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加根治欠薪检查、督查、考核和督办等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加强本行业领域监管,督促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分账管理、专户管理、源头性欠薪案件处理等制度;负责督办和及时处理本行业领域欠薪案件,协同推进欠薪失信信息的交换、共享与应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排查辖区内的镇级项目工程等招用农民工的情况;负责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并及时将辖区内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线索报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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