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 舞政办〔2024〕10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4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舞政办〔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舞阳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7日
舞阳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预算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2020〕5号)、《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豫财评审〔2020〕3号)、《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建〔2018〕71号)、《漯河市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漯财办〔2023〕16号)和《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舞政〔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核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预算评审是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预算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舞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业务。
第四条 预算评审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招标评审、重大变更预算评审、竣工结算评审和财务决算评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使用财政资金(包括部分使用)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政府债务资金(含专项债)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指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由县属国有企业决策投资建设,但与政府有结算关系的项目。
第五条 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参与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的项目投资审核工作;
(二)负责招标工程标底和非招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现场签证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和建设单位年度或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
(五)参与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算、评估、评审,提出预算定额建议。
第六条 预算评审内容:
(一)预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
合规性审核包括项目拟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准确性审核包括项目预算是否超出相关标准,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价格,取费计税是否准确等;合理性审核包括项目拟支出内容是否真实,预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二)招标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
合规性审核包括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等;准确性审核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符合项目的特点,涉及造价调整的条款是否符合当前的造价政策,是否超出相关标准,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价格,取费计税是否准确等;
合理性审核包括招标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七条 竣工结算评审包括结算方式与合同执行、工程量及单价、定额运用、各项费用和税金计取、设计变更及签证等的合规性、合法性。
第八条 预算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方案,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应向评审中心提供预算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若送审资料不完整,评审中心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资料清单并限期补报。补报资料后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项目将退回不予评审;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审前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确定;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收到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五)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县财政局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局将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二)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制定的预算评审操作规程;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建议;
(四)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业务的委托与管理:
(一)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评审业务,由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由评审中心与其签订评审业务委托协议书;
(三)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按时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结果,并经评审中心审定后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其招标控制价等相关造价资料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开标、评标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不得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对在财政评审工作中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财政预算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舞政〔200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