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漯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房屋出租业主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漯河人员情况,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七、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盗窃、诈骗、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漯河市公安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