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202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94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舞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漯政〔2019〕8号)、《漯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县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注重预防预控,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组织、物资、技术、资金等准备。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因素及时分析、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实行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县委、县政府统筹组织、协调全县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协调、高效应对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推动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灾害。
1.6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应对原则与响应分级
1.7.1 应对原则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发生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县政府或行业部门负责应对,负责组织现场处置。当突发事件超出县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县政府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汇报,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7.2 响应分级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Ⅳ级应急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下级政府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政府的响应级别。
1.8应急预案体系
1.8.1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等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1.8.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县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制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贯彻上级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1.2 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的保障等。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县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1.3 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专项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与实施;负责制定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措施的制订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2 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1)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潜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底对下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防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乡镇、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源头防控。战略物资储备库、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基础建设。各级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风险监测
(1)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3)建立基层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监测和收集突发事件风险信息。
(4)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或通报。
3.3 信息报告
县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乡镇、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乡镇、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2)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首报信息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至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在事发后15分钟内报至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35分钟内报书面报告;较大事故事发后须在30分钟之内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一般事件须在3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在6小时内向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获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报警。报警内容一般应包括:可能引发何种突发事件;发现的时间、地点;可能造成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5)信息报送要按照突发事件类别报有关主管部门,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健、公安等部门,同时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6)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7)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区域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接报单位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9)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值守电话。县总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95-7122827。
3.4风险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位。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县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指挥机构要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具体的预控或响应措施,及时下达指令。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区域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区域或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预警发布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救援
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政府组织指挥应对,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当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县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救援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在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现场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⑦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病医,防止、控制灾后出现疫情。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根据保障预案,快速启动反应联动机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稳定时,县政府或经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5)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4.4响应升级
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总指挥部决定提高响应级别;响应级别提高后,由总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县政府已难以控制、需报请市政府协助处置的,由总指挥部决定,向市政府报告。
4.5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上级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按照县政府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县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域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上级提供援助的,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区域恢复重建计划。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各级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区域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开展跨区域应急救援。
6.2 财政经费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区域,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的请求,县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2)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县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人员防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 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及医疗保障。
6.11 科技支撑保障
(1)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12 区域协作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县(区)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审批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县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8)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该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编制,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9)中央及省(市)管驻舞企业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其余企业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应当备案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0)应急工作手册由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负责编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11)事件行动方案由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及专家队伍负责编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评估结论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3.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4 宣传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区域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