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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中国舞阳网    信息时间:2014-08-13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舞各单位:

《舞阳县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3日


舞阳县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县洪涝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有效防止和减轻洪涝灾害,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漯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舞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洪水、洪涝灾害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防洪减灾的现代化水平。

1.4.2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确保防洪安全。

1.4.3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4  坚持预防为主,及早整改存在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1.5  防洪重点

1.5.1  沙河、澧河等主要防洪河道和县城城区及宁洛高速、S241、S330、S220等交通干线;

1.5.2  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河流,包括唐河、马子河等;

1.5.3  泥河洼滞洪区。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及协调全县防汛工作,拟定防汛抗洪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等,组织制定主要河道防洪方案,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1  单位职责

县发改工信委:负责主要防洪河道整治、滞洪区安全建设及防汛通讯工程的计划安排和审批立项工作;负责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负责全县企业的防洪安全,做好行业防汛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组织本系统本行业防汛;掌握城区防汛情况,监督检查城市防洪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组织力量排除城区内涝;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影响防洪排涝的乱占乱挖、乱堆杂物、乱搭乱建等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将城区积水严重地段及处理情况向县防指报告。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的日常工作,拟定主要防洪河道、滞洪区、重点水闸调度运用计划;负责防洪除涝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提供雨情、汛情、洪水预报调度方案及安全度汛措施,供领导指挥决策;负责沙河、澧河的采砂管理,严禁乱采乱堆;负责主要防洪河道、滞洪区的度汛、水毁修复工程计划的申报和审批及县管防汛经费、物资的申报和安排;负责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及滞洪区运用补偿、县管度汛工程和防汛物资储备经费的安排、下拨和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防洪抢险中的违纪违规案件,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抗洪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毁坏防洪工程和水文测报设施、非法采砂、盗窃防汛物资和通信线路等犯罪活动,保证防汛设施正常运用;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组织协调滞洪区运用时群众生活救济工作;配合县水利局、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做好补偿及群众生活救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和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及本系统的行业防汛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保证防汛道路畅通;组织防汛抢险、救灾及重点度汛工程的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发生大洪水时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的运送。

县教科体局:负责做好学校危房改造,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在校学生的防汛意识教育宣传,暴雨洪水发生后组织学生安全转移,做好行业防汛工作。

县商业总公司、县物资总公司、县供销社、县粮食局:负责本行业防汛工作;按县防指安排,筹集储备防汛物料,定期向县防指办通报防汛物料储备情况;对防汛抢险、度汛、水毁工程所需物资要优先供应。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政务信息中心:负责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根据县防指办提供的汛情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动态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密切关注灾区疫情发展,及时开展预防控治工作,并报告相关信息。

县农林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和减轻农业灾害的具体指导,负责洪涝灾害发生后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农业灾情信息。

县林技总站:负责做好林业防汛工作;协同做好河道树木的清障工作,保障行洪安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御预案制定和监测工作,加大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及时通知危险区域群众转移。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做好通信设施的检修、调试,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保证防汛命令、汛情、雨情的迅速准确传递;储备一定数量的移动通信设备,以备急需;做好行业防汛工作。

县电业局:负责所辖电厂(电站)和输变电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本行业的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的电力供应。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及执行重要防洪救灾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提供实时雨情和灾害性天气等气象信息。

2.2  防汛指挥所

县防指根据我县防洪重点,下设澧河防汛指挥所、沙河防汛指挥所、泥河洼防汛指挥所和城镇防汛指挥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区域内的防汛救灾工作。

2.3  紧急状态下的防汛指挥机构

当发生洪涝灾害时,县防指启动紧急状态下防汛指挥机构,下设10个工作组,在县防指领导下办公。工作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并指定1名分管副职作为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工作期间要求脱离原单位工作,在本单位指定办公室或到县防指办临时办公,确保工作联络和政令畅通。

各工作组设置和职责分工:

(1)水情组:负责雨、水情收集、测报,做好洪水预报等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

(2)通信组:负责防汛抢险期间有线、无线电话和通信网络的畅通。由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水利局负责。

(3)后勤组:负责防汛抢险所需资金和物资的筹集调运,负责运送抢险物资、人员。由县发改工信委、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粮食局、县水利局、县商业总公司、县物资总公司、县供销社等单位负责。

(4)治安组:负责防汛抢险秩序和灾民社会治安工作。由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武警中队负责。

(5)宣传组:负责防汛期间的新闻宣传报道。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政务信息中心负责。

(6)医疗防疫组:负责受灾区域灾民的医疗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

(7)救灾安置组:负责受灾区域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由县民政局负责。

(8)综合组:负责防汛抢险情况收集整理,向上级领导及有关单位、机构汇报,下达县防指防汛抢险命令;提供雨情、汛情预测。由县水利局、县气象局负责。

(9)技术专家组: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各乡镇防汛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由县水利局和有关水利设计部门等单位负责。

(10)兵力调度组:负责抢险期间部队兵力的调配。由县人武部负责,县武警中队参加。

2.4  县防汛专家组

为满足防大汛要求,由县水利局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抗洪抢险。

2.5  乡镇政府防汛指挥部

乡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2)气象、水利部门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做出评估,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

(3)当发生洪水时,县防指办应加密测验时段,雨情、水情应在40分钟内报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县防指,同时通知有关乡镇做好相关准备。

3.1.2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和责任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发生重大险情后1小时内报县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和责任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按程序上报。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防指,并及时进行核实续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洪水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流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和堤防决口应急方案、滞洪区安全转移等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络,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滩涂、人工水道、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设施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县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及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规定,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3  滞洪区预警

(1)滞洪区管理单位和乡镇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滞洪区管理单位和乡镇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3)运用滞洪区,有关乡镇和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4  应急响应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县实际,建立我县防洪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响应分四级。

4.1  Ⅰ级应急响应及其行动

4.1.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1)沙河、澧河等主要防洪河道出现超标准洪水;

(2)需要启用泥河洼滞洪区;

(3)沙河、澧河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决口。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下达指令,启动Ⅰ级响应机制,按市防指批准的防汛方案,做出相应部署,加强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市防指。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迅速派出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部署、指导防汛工作。县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县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做好有关工作。县防指请求市防指派出增援力量。

(2)相关乡镇的防汛指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宣布本乡镇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人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逻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各乡镇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本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4.2  Ⅱ级应急响应及其行动

4.2.1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沙河、澧河等主要防洪河道接近保证水位;

(2)中小型河道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下达指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县防办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指请求市防指派出增援力量。

(2)相关乡镇防汛指挥机构依法宣布本乡镇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乡镇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各乡镇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防指。

4.3  Ⅲ级应急响应及其行动

4.3.1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沙河、澧河等主要防洪河道出现重大险情;

(2)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县防办下发通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防办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乡镇防汛工作。

(2)相关乡镇由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乡镇政府和县防指。乡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  Ⅳ级应急响应及其行动

4.4.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沙河、澧河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2)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沙河、澧河等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4)发生局部暴雨。

4.4.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县防办下发通知,启动Ⅳ应急响应机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乡镇由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情况上报乡镇政府和县防指。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乡镇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2)事发地乡镇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乡镇防指应迅速调集区域内的资源和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沙河、澧河等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抢护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2)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互相协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2)各级各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3)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危险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抗洪抢险。

4.9  应急结束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5.1.1  防汛会商制度

(1)汛情会商制度。由县防指办公室组织水利、气象等部门,对汛情进行不定期会商,为防汛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2)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分析会商抢险,为防汛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由县防指指挥长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对防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民主决策,统一调度。

5.1.2  防汛工作责任制度

(1)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制定本地有关防汛政策;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动员工作;根据流域整体规划,加快本地防洪工程建设,提高抗御洪水灾害能力;督促防汛障碍物的清除;安排防汛经费和物资等,确保防汛工作顺利进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项防汛预案(包括运用滞洪区方案等),并督促落实;根据汛情,组织指挥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防止因洪水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灾情损失。

(2)建立健全防汛督查监督机制。为把防汛责任制和安全度汛措施落到实处,由各成员单位督查14个乡镇的防汛工作。

督查组织:县防指领导按照防汛责任区段分工和防汛工作职责对有关乡镇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有关乡镇的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县防指办对乡镇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督查内容: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防汛工程、灾后重建、水毁工程建设情况;巡堤查险、工程抢险、河道清障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督查职责:防汛督查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防汛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责令防汛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纠正违反防汛法规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3)包堤、包险工责任制。由乡镇、县直单位主要领导每人分包一段堤防或一个险工薄弱段,从汛前准备、汛中抢险到汛后恢复一包到底。具体由乡镇和县直单位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督促落实,承担防汛责任。

5.1.3  防汛工作检查制度

汛前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对防汛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1.4  洪涝灾害核查统计制度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范围、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业、工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适时统计报表两类。定期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汛期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洪涝灾情,每年10月10日前核实上报全年洪涝灾情。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按时报县防办,发生重大险情和灾情直接报县防指。各级防汛部门对上报的每项灾情数据负责核实修正,月报对实际报表数据进行核实修正,年报对月报数据修正,确保灾情数据切实可靠。

5.1.5  防汛值班制度

进入汛期(5月15日至9月30日),县防指实行防汛24小时值班制度。平时由县水利局领导带班;出现较大汛情时,由县防指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工情、灾情等汛情。

5.1.6  防汛信息发布制度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上报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迅速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县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6)防汛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有关防汛、水事方面的突发事件,汛情分析与展望预报的会商材料,防汛抗洪重大事件的指挥决策方案,重要水文站点的水情信息,洪涝灾害等。防汛信息的发布由县防指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

5.2  队伍保障

5.2.1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队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队,由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组成,承担巡堤查险,防洪工程设施启闭和简单险情隐患的处理。

5.2.2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

乡镇防汛抢险队主要承担所辖区域内的抗洪抢险任务,其人员组成和调度方案由乡镇自行制定。

5.2.3  县水利局防汛机动抢险队

成立县水利局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水利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由县防指根据险情实际情况统一协调指挥。

5.2.4  部队

当发生流域性或超标准大洪水,人民生命财产和重点目标受到威胁时,县防指视情向市防指提出申请,请求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有关乡镇应为参加抗洪抢险部队提供必要的抗洪抢险用具和后勤保障。县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有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部队抢险现场调度由部队首长负责。

5.3  物资及资金保障

5.3.1  防汛物资储备

县、乡两级储备的防汛物资,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

5.3.2  防汛物资调运

当发生较大洪水,乡镇级防汛抢险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该乡镇防指向县防指提出防汛抢险物资支援申请,县防指视情下达调令,就近将抢险物资运往抢险现场。全县大范围发生大洪水,县、乡筹备的常用防汛抢险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防指紧急在社会上统一筹集,同时向市防指提出支援申请。

5.3.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安排防汛补助经费,用于全县防汛抢险。各乡镇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的工程修复补助、主要防洪工程的维护以及其他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4  通信与信息保障

5.4.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

5.4.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4.3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滞洪区补偿

泥河洼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进行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工作评价

防汛部门每年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舞阳县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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