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舞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从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5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在听取意见的方式和对象上,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同时,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要求决策承办单位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