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舞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舞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9年住建部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相关规定,我县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舞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承包及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管理、项目预算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项目结算决算管理等。
第一部分:总则
(一)明确了《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二)定义了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三)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四)规定了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承包及风险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并且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应在发包前报县政府同意。(二)建设单位招标前,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并已完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四)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五)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并提供对等的支付担保,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推荐使用住建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示前,应将招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六)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七)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八)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技术(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管理等)、经济(包括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宜为7人以上单数。(九)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十)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招标文件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十一)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应送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管理
(一)要求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实行审核管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编制和审核。建设单位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县财政局负责招标控制价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应控制暂估价使用,对列入暂估价的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同时暂估价作为最高限价。
第四部分:项目预算管理
(一)不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后按规定时间设计施工图,并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论证和确认,并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完成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图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图预算编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局审核。(二)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动态管理。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施工图预算县财政局不予受理。(三)施工图预算审核的范围包括:经图审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四)施工图预算审核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五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二)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四)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涉及项目分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共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其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造价负责人宜由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担任。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五)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进行变更、签证,若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更的,应经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结算时按政府会议纪要据实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六)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根据工程费结算计价方式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及调整办法。总承包单位在满足招标文件所列内容,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验收标准的条件下,可优化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七)县财政局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采取全过程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开工、竣工等主要时间节点全面准确的向县财政局报告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推进情况,包括工程质量、进度、重大设计变更等。(八)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九)工程总承包项目不采用总价合同的,施工图预算未报财政审核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资金支付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部分:项目结算决算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结算实行审核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对审核报告进行确认,报县财政局审核。(二)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后,应根据财政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