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通知》(漯政﹝2020﹞8号)要求,结合舞阳县实际,我县工业、仓储等非经营性用地经批准改变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方式为出让用地的按挂牌出让总价款的55%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原土地使用方式为划拨用地的按挂牌出让总价款的45%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二、主要内容
1.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挂牌成交单价在50万元/亩(含15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成交价款的55%补偿;土地挂牌成交单价在50-80万元/亩(含8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成交价款的45%补偿;土地挂牌成交单价在80-110万元/亩(含11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成交价款的35%补偿;土地挂牌成交单价在110-140万元/亩(含14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成交价款的25%补偿;土地挂牌成交单价超出140万元/亩的部分,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受补偿。
2.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挂牌成交单价在50万元/亩(含5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成交价款的45%补偿;土地挂牌成交单价在50-80万元/亩(含8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成交价款的35%补偿;土地挂牌成交单价在80-110万元/亩(含11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成交价款的25%补偿;土地挂牌成交单价在110-140万元/亩(含14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成交价款的15%补偿;土地挂牌成交单价超出140万元/亩的部分,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受补偿。
相关文件: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