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征补告〔2020〕12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用途、位置、现状:
地块一: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寨子李村,拟征收面积0.0400公顷。(全部耕地。)
地块二: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东王村,拟征收面积0.0400公顷。(全部耕地。)
地块三: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板张村,拟征收面积0.0400公顷。(全部水域水利。)
地块四、地块六: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英张村,拟征收面积0.0800公顷。(其中耕地0.0400公顷,水域水利0.0400公顷。)
地块五: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后曹村,拟征收面积0.0400公顷。(全部水域水利。)
地块七-地块九: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仙桥街村,拟征收面积0.1200公顷。(全部耕地。)
地块十: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西王村,拟征收面积0.0400公顷。(全部水域水利。)
地块十一-地块十二: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苇塘街村,拟征收面积0.0800公顷。(全部耕地。)
地块十三: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申店村,拟征收面积0.0400公顷。(全部水域水利。)
地块十四-地块十五: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吴城镇前刘村,拟征收面积0.8400公顷。(全部耕地。)
地块十六、地块十八: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辛安镇官杨村,拟征收面积0.0800公顷。(其中耕地0.0400公顷,水域水利0.0400公顷。)
地块十七: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辛安镇双楼张村,拟征收面积0.0400公顷。(全部耕地。)
地块十九:拟用于舞阳县新能45MW分散式风电多能互补项目。位于辛安镇吴岗村,拟征收面积0.0400公顷。(全部水域水利。)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设施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单位:公顷、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备注 | ||
吴城镇申店村 | 0.0400 | 57 | 2.2800 | 0.0000 | |||
吴城镇前刘村 | 0.8400 | 65.25 | 54.8100 | 1.5120 | |||
吴城镇寨子李村 | 0.0400 | 65.25 | 2.6100 | 0.0720 | |||
吴城镇东王村 | 0.0400 | 65.25 | 2.6100 | 0.0720 | |||
吴城镇板张村 | 0.0400 | 57 | 2.2800 | 0.0000 | |||
吴城镇英张村 | 0.0800 | 57 | 4.5600 | 0.0720 | |||
吴城镇后曹村 | 0.0400 | 65.25 | 2.6100 | 0.0000 | |||
吴城镇仙桥街村 | 0.1200 | 65.25 | 7.8300 | 0.2160 | |||
吴城镇西王村 | 0.0400 | 65.25 | 2.6100 | 0.0000 | |||
吴城镇苇塘街村 | 0.0800 | 65.25 | 5.2200 | 0.1440 | |||
辛安镇官杨村 | 0.0800 | 65.25 | 5.2200 | 0.0720 | |||
辛安镇双楼张村 | 0.0400 | 65.25 | 2.6100 | 0.0720 | |||
辛安镇吴岗村 | 0.0400 | 76.5 | 3.0600 | 0.0000 |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3、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基本生活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涉及拆迁住宅的,由当地政府按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户给予妥善安置。
4、社会保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四、注意事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状况已开展现状调查,舞阳县征收服务中心已对现场影像进行了锁定。土地权利人对现状调查成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舞阳县征收服务中心申请,舞阳县征收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复核。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2020年12月25日前未提出申请的,以初步现状调查成果为准。在公告期限内,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2020年12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