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征补告〔20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舞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辛安镇茨园黄村和大尹村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县城三里河路东段北侧,共涉及1宗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茨园黄村和大尹村,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9612公顷。其中:
1、拟征收辛安镇茨园黄村集体耕地2.8106公顷、种植园用地0.1140公顷、林地0.316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54公顷,合计3.2969公顷;
2、拟征收辛安镇大尹村集体耕地4.400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642公顷,合计4.6643公顷。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备注 |
辛安镇茨园黄村 | 3.2969 | 76.5 | 252.2129 | 5.0591 | |
辛安镇大尹村 | 4.6643 | 76.5 | 356.8190 | 7.9202 |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舞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