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政土告〔20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舞阳县南环路(舞钢段)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舞阳县南环路(舞钢段)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8日以豫政土〔2024〕537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位于舞泉镇双庙村和柴庄村。征收舞泉镇双庙村集体耕地0.4572公顷、种植园用地0.1859公顷,合计0.6431公顷;征收舞泉镇柴庄村种植园用地0.1507公顷,林地0.1036公顷,合计0.2543公顷。本批次征收土地总面积共计0.8974公顷(其中耕地0.457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规定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备注 |
舞泉镇双庙村 | 0.6431 | 76.5 | 49.1972 | 0.8230 | |
舞泉镇柴庄村 | 0.2543 | 76.5 | 19.4540 |
3、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计66.6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其它事宜
1、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