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外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月12日(正月十五)24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为:南环路以北、澧河路以南、珠海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里河路以北、迎宾大道以西区域除外)。
(二)化工园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为:南环路以北、人民路以南、深圳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海南路南段以东(朱堂村除外)。
(三)县城主城区、化工园区外,下列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部队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
2.车站、港口、码头、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公园、景区、绿地、树林、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环境监测点周边区域内;
8.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外,在规定燃放时间内,允许经营、燃放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三无”产品;
(五)全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六)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燃放安全规定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管道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六、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点研究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鼓励群众通过“7229715”“110”举报电话,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漯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漯应急〔2023〕30号)给予举报人奖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漯政〔2019〕17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