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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行政裁决事项的通知

来源: 舞阳县交通运输局    信息时间:2020-03-19     阅读次数:

  根据《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 一批)的通知》(司法执监函〔2019〕11号),现将交通运

  输行政裁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事项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三、 实施主体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四、 实施条件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五、 办理程序

  (一)申请。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经营者向客运站所在的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行政裁决申请书(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4.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三)审理。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四)裁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理结束后,应当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裁决。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六、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图文:舞阳县交通运输局 审核: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