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舞阳县xx超市的投诉作出结案反馈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