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常 汝 王传宗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下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即将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些特点?在4月28日举行的第三次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推进会暨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启动仪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结合法律文本、立法过程进行了解读。
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宝”和“利剑”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一部关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李宁指出,对于进一步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是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由多方智慧凝结而来的。
按照党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3家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同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和一线政法干警征求意见。2021年12月24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4月28日召开的会议上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宝”和“利剑”。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章。法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李宁表示,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突出预防和惩治的要求,明确了一系列的重要制度措施。
规定了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有关制度
法律明确了四个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原则:综合治理原则;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法治原则;全面参与原则。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李宁特别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定义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
据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规定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以便及时予以惩治,防止其做大做强,也防止实践中拔高凑数,将一般的犯罪团伙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李宁说。
据介绍,本法还明确了境外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适用本法的情形,以及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黑恶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规定了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有关制度,是该法的一大亮点。”李宁介绍,包括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再犯罪,规定了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李宁指出,本法还规定了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管理制度,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帮教和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等。
完善了涉案财产处置证明标准
李宁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
如何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对此,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作出回应,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可以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李宁介绍,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了涉案财产处置证明标准。”李宁介绍,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据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专章规定。
“希望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将反有组织犯罪法各项规定和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李宁表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贯彻实施和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黑恶犯罪危害的认识和运用法律武器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