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重建重振的河南省科学院什么样?9月1日起实施的这部《条例》有规定

来源: 河南人大网    信息时间:2022-08-29     阅读次数: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申华)重建重振河南省科学院,法治是重要保障。8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介绍,《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7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范围 | 分为河南省科学院的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保障促进等三个层面

  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保障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河南省科学院的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保障促进,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融合发展,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级人民政府等的合作,适用本条例。”

  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省科学院的组织体系、创新体系和保障促进,旨在激活省科学院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省科学院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融合发展,旨在加快推动省科学院科技资源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等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打造三位一体的创新高峰;三是省科学院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级人民政府等的科技合作,旨在以省科学院为中心,构建覆盖全省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网络,打造环省科学院创新生态圈。

体系 | 明确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

  《条例》在“组织体系”一章明确了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实验装置等为主体的运行模式。具体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理事会是省科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级相关负责人、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设区的市主要负责人、战略科学家、产业界代表、出资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负责审议通过章程、聘任或者解聘院长、筹集科研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二是省科学院院长执行理事会决议,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省科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科研、行政等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四是赋予省科学院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所属研究所、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备案;自主设立的科研机构具有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和财务支配权。

创新 | 赋予省科学院自主权和决策权保障依法开展创新活动

  《条例》在“创新发展”一章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省科学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省科学院依法行使自主权和决策权,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放尽放原则,充分授予科研机构自主权,保障省科学院依法开展创新活动。二是支持省科学院建立以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制度,赋予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团队组建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三是在项目管理上,授权省科学院进行项目管理创新,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型,实行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考核里程碑制,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等项目管理方式。

保障 | 建立财政、用人、容错等保障机制让科研人员安身、安心、安业

  《条例》在“保障促进”一章,建立了以下长效保障促进机制,切实解决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问题,让科研人员安心、安身、安业,努力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一是省科学院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三是明确了省科学院可以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招聘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四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就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五是建立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明确科研人员创新探索、出现失误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本省战略方向、发展规划,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图文: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审核: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