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征集

关于对《舞阳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信息时间:2022-03-14     阅读次数: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舞阳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起草了《舞阳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15日-4月1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到邮箱中。

  邮箱:wyxwjwbgs@163.com

  电话:0395-7158788

                                                                                                       2022年3月14日

                                                           舞阳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管理,控制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蚊、蝇、蟑螂。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组织,应当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增强公民的消杀病媒生物意识。

  第六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全县范围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县内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调查研究、密度监测、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单位、居民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第十条 单位、居民可以自行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杀病媒生物,也可以委托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消杀病媒生物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二条 因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由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县爱卫会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爱卫会负责解释。

  笫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