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起草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19日-12月1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到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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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95-7121061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为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重新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完成“双替代”任务的农村地区(整体推进村)。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我县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有关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