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舞阳县财政局起草了《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月24日-2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到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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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3日
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凡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非经营性地下室,机动车停车库楼以及临时建设项目除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城市配套费收入缴入县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
原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不再符合城市配套费减免条件的,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依法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县自然资源局凭县财政局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缓申报审批程序
(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二)征收机关依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城市配套费减、免、缓手续。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按照规划核实的建筑面积复核应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实行多退少补;应缴纳的城市配套费落实到位前,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对拒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由财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者应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未落实到位而擅自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10日印发的《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舞政〔2018〕15号)同时废止。县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