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脱贫字〔2018〕192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及驻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舞阳县脱贫攻坚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舞阳县脱贫攻坚办
2018年10月12日
舞阳县脱贫攻坚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是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第二条 项目建设重点围绕“示范村建设、产业扶贫、信息化建设、村文化中心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电力保障、村室建设、村级卫生室建设、安全饮水工程、危房改造”等方面建设。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巩固脱贫成效和提高收入为重点,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能够增加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急需什么解决什么”“资源条件能干什么就谋划什么”的要求,坚持择优立项,效益为先,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二是坚持节俭实用。项目应与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迫切需求相结合,与群众生活和产业发展实际相结合,不搞重复建设,既要保证脱贫达标,又要节俭实用,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三是坚持精准规范。项目要精确瞄准贫困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统筹考虑项目投资标准、项目实施程序等综合因素,确保入库项目能够实施。
第四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五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编报遵循如下制度:
1、项目申报编制指南。县级行业部门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出台本行业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村级申报初步意见。村两委、村级脱贫责任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认真分析本村(含贫困户、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意见,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在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设置脱贫攻坚公告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
3、乡镇审核完善实施方案。乡(镇)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文本)。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文本)要详实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类别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为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建设,行业部门可根据论证意见和行业部门定额标准对方案进行完善,并确定项目应支持的扶贫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5、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结合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及扶贫资金规模, 汇总筛选各行业主管部门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 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项目库入库项目,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或决议,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公告。
第六条 扶贫项目审批遵循如下制度:
1、择优选择出库项目。根据整合资金规模,按照项目类别、性质及轻重缓急,选择出库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办理《舞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审批表》;根据审批表签批意见,对项目进行批复。
2、明确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批复后,根据中央、省、市、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原则上按照财政评审价或中标价,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核实后,将资金分配指标文件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支出的,列入县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列入县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款下相应的明细科目。
3、严格项目实施程序。项目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公示公告。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行倒排工期,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县财政和县扶贫办根据主管部门报送情况及上级要求,做好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旬报填报及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县督查巡查、县委巡查办、第三方根据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进度,进行督查巡查。
5、组织验收决算评价。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单位进行报账,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审计、决算。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办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扶贫项目,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建设执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法人负责、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决算审计、公示公告等制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要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扶贫项目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第十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扶贫项目要招标或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和监理。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理,并按规定出具监理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实行预决算制度。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前必须先进行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审计、监理、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竣工决算;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及时对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预算、结算、决算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四条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考虑工程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实施的季节性、时效性,结合上级资金分批下达的特点,科学合理、分批分类将资金对接到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县财政局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到位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接项目库,及时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报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资金和项目一并下达到相关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期限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四、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中央、省、市、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2、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负责将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贷款贴息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3、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4、脱贫攻坚规划。县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5、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拟纳入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6、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
7、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8、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河南舞阳县行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其他网站、媒体等)发布公告。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9、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0、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7122508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公告公示内容要包括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方式主要包括:
1、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2、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3、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10日内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二十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县级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重点利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项目主管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公告公示内容的审查工作,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公开内容和信息,注意保护贫困户、贫困对象的隐私,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增强公开实效,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期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和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五、项目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聘请第三方进行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六、项目资金报账及拨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审核并保管报账资料,安排专人记扶贫资金专账,保证报账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三条 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第三十四条 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审批表;项目建设合同;开工报告(需监理进行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备案表。
2、阶段性报账时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阶段性工程验收单;资金申请报告;收据。
3、工程竣工报账时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验收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竣工移交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收据。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工程质量复验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收据。
第三十五条 非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产业类项目
(1)小额贷款贴息应提供资料:乡镇街道录入一卡通信息、利息单原件及复印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2)产业带动扶贫应提供资料:乡镇街道录入一卡通信息、利息单原件及复印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3)产业带贫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2、补助类资金应提供资料:录入一卡通信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第三十六条 资金拨付。统筹整合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专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后,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县财政局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的补贴发放底册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核拨到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七、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县审计局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将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纳入监管重点,着重检查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精准扶贫落实情况、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整合工作,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等问题。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财政局和扶贫办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涉及乡(镇)的项目,乡(镇)需在政府政务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涉及村委的项目,村委需在行政村公示栏公示;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告公示格式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并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产业类和补助类项目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涉及的村委进行公示。
八、职责分工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梳理汇总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及时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合意见。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等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扶贫办会同县教育、卫计、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负责项目申请、考察、论证、设计、招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和公示公告等工作,具体如下:
1、贫困村村内道路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实施;
2、贫困村通村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由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3、示范村建设项目分别由县委农办负责实施;
4、农村安全饮水项目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
5、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由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实施;
6、村室建设项目由县委组织部作为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实施;
7、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县文广新局负责实施;
8、电力保障项目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实施;
9、光纤通达项目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实施;
10、光伏扶贫村级电站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委负责实施;
1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农办、农业局负责实施;
12、贫困家庭学生就学补助类资金由县教体局负责实施;
13、村集体经济项目由县委组织部作为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实施;
14、金融扶贫贷款贴息、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担保金项目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15、扶贫就业创业基地奖补项目由人社局作为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实施;
16、住房保障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
17、贫困户医疗类补助资金由县人社局负责实施。
18、教育扶贫由县教体局负责实施。
19、贫困户人口参保费、重症慢性病、县内住院兜底项目有县人社局负责实施。
20、省派第一书记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侯集镇负责实施。
21、其它项目的负责单位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授权为准。
第四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九、绩效考评制度
第五十条 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要依据省绩效考评的有关要求,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在省年度绩效考评中位居前列。绩效评价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责任
1、及时研究将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2、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等。
3、创新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等各方面的机制情况,争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或领导批示、转发、开会推广。
(二)县财政局责任
1、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做好扶贫资金监管系统录入工作。
2、按规定整合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按要求公示扶贫相关政策及资金使用情况。
4、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
5、做好对入库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
6、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7、按要求做好涉农资整合政策的宣传培训、媒体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
8、制定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
9、准确及时报送省、市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县扶贫办责任
1、建立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公示公告平台,按要求公示扶贫相关政策及资金使用情况。
2、按照省定公告公示要求,对负责实施的项目进行公示。
3、设立并公告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件及时办理完成,保留相关资料。
4、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5、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完成时限、职责分工、完成标准等方面内容。
6、按要求做好涉农资整合政策的宣传培训、媒体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
7、做好扶贫开发系统项目资金及扶贫项目的录入工作。
8、准确及时报送省、市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县审计局责任
制定对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制度,组织开展审计、出具审计结果。
(五)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责任
1、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工作。
2、认真做好县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出具整改报告。
3、按规定做好扶贫资金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4、组织项目开工、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时间内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关资料。
5、按规定审核并保管报账资料,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拨付资金,安排专人记扶贫资金专账,保证报账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质保金到期时,及时组织复验,拨付质保金。
6、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不违规违纪。
(六)县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各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及时开展自评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自评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