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脱贫字〔2018〕231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及驻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舞阳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舞阳县脱贫攻坚办
2018年11月30日
舞阳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8〕130号)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中、省、市、县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与脱贫攻坚项目库对接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集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统筹负责全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依照职责,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县有关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结合脱贫攻坚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等,科学合理测算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六条 县有关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承担具体绩效目标的申报、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县统一规定格式,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进行简要说明。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原审核、批复流程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分析,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财政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