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行政 检查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合理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商贸股 | 不收费 | ||
处置 | 2.处置责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 商贸股 | |||||||
公开 | 3.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 商贸股 | |||||||
2 | 其他职权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2.《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即办 | 即办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企业,实地查看场地、交易大厅、规章制度、消防设施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商务部门。 | 商贸股 | 7日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业务股室根据备案材料和实地查看的情况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其说明理由。 | 商贸股 | 7日 | 2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业务股室将备案后的备案登记表送达企业。 | 商贸股 | 7日 | 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