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

来源:    信息时间:2022-08-17     阅读次数:

部门名称:县卫健委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职权类别
1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外国医师、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单位违反《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 行政处罚
79 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0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 行政强制
112 对非法采集、出售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行政强制
113 强制消毒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行政强制
114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15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行政强制
116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予以取缔 行政强制
117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行政强制
118 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19 对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现场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0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核实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1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2 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3 发生感染事故或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等相关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4 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5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它应急医学措施 行政强制
126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对发现检疫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27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行政强制
128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行政强制
129 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行政强制
13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的,予以取缔 行政强制
131 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3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133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13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行政检查
135 医疗机构的监督 行政检查
136 对医师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37 护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38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39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40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41 献血工作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42 血液制品监督 行政检查
143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44 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 行政检查
145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46 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47 母婴保健监督 行政检查
148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49 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50 对辖区单位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行政检查
151 对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52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54 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对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56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用人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人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三孩生育证审批 行政许可
193 中医诊所备案 其他职权
19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95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96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19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行政许可
198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行政许可
199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行政许可
200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 行政许可
20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注销) 行政许可
202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203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行政许可
204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行政许可
205 医师执业注册(离职备案) 行政许可
206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行政许可
207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208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行政许可
209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行政许可
210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行政许可
211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行政许可
21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21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1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21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21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1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218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21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20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221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行政许可
222 乡村医生执业(变更) 行政许可
223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224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行政给付
225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行政给付
226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行政确认
227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行政确认
228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确认
229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县级) 行政确认
230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231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232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233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234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235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236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237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238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239 中医药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240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241 职业病防治奖励 行政奖励
242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行政奖励
243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244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245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246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
247 老年人优待证 公共服务
248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行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