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2、县政府于2018年5月10日印发了《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该文件有效期为三年,已于2021年失效,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正常收缴,印发了此文。
二、制定依据 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22]37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凡在我县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征收标准为70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县自然资源局凭县财政局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