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舞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信息时间:2024-05-10     阅读次数: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县政府出台《舞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今年4月22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重要性及意义

  《办法》是我县政府投资领域一部县级重要政府规章,是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漯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也是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舞政〔2009〕16号)的进一步完善。《办法》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依法行政,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从项目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等环节,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管理。

  一是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对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二是明确项目库管理制度。明确把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和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库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

  三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必须填写联合审批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的审批表方可受理项目进场交易事项,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等,明确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的要求。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办法》在总体框架上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至7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规定政府投资的概念、使用领域、安排方式和部门职责等。

  要点一:政府投资使用领域及投向。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要点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二部分,政府投资决策(第8条至第21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及要求。对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审批(核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项目单位职责、审批环节、审批权限、审查要点等,以及咨询评估、简化程序、在线办理等要求。

  要点一:如何使用政府投资。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要点二: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委审批。

  要点三:四类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情形。(一)相关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其中,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要点四: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要点五:政府投资审批环节、审批权限及审查要点。县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要点六:政府投资调整及变更。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要点七:强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库(第22条至第24条)。主要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库作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和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的主要依据。

  要点一: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库分为谋划库、储备库、建设库,谋划库是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投资方向和行业投资建设需要谋划包装的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完成立项审批、招标之后,纳入政府投资建设库管理。

  要点二:谋划库的内容要求。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库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实施目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第四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25条至第34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制度、联合审批制度、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建设实施环节管理要求。

  要点一: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和采购,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要点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前,须经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联合审批。县政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制作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表,由项目单位申请,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审批表内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将审批表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的审批表方可受理项目进场交易事项,否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得受理,县财政局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政府采购事项依照招标程序进行联合审批。

  要点三: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县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的总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对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超投资概算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投资概算。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第35条至第46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项目单位责任、审批部门责任、监管重点和具体处罚情形等。

  要点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要点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内容及方式。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点三: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要点四:行政部门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责。比如:出现有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等情形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追责。有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情形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第47条至第48条)。县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明确《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生效。
 

  相关文件: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