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划定禁燃区》的重要意义
打好蓝天保卫战是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污染防治攻坚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打好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低碳高效利用是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治本之策之一,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清洁取暖,加强散煤治理。截至2020年底,我县已经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并稳定运行,在此基础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于巩固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成效,加强散煤治理,严控散煤复烧十分必要。《重新划定禁燃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低碳高效利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新划定禁燃区》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
《重新划定禁燃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联防联控方案的通知》(豫政办密电〔2021〕26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联防联控方案的通知》要求:“2021年10月底前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借鉴
起草过程中,我们借鉴了其他地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三、《重新划定禁燃区》的主要内容
《重新划定禁燃区》明确了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类别和有关要求。
解读单位:漯河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
咨询电话:0395-712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