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实施》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资格权和使
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应当遵循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有序、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宅基地划定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建造住宅。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
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
主要内容: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一) 合理性。《实施细则》对加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应当遵循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有序、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宅基地划定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建造住宅。是否客观准确,指导思想是否正确,职责分工安全管理等是否科学合理。
(二)可行性。《实施细则》中提出的职责分工、安全管理方法等是否清晰明确,是否与农村具体情况相符,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从总体上看,《舞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
解读单位:舞阳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395-7121467
相关文件:《舞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