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舞阳县孙占辉种植农场、漯河市汐团商贸商行、漯河市梓墨商贸商行三家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以上三家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经查,河南爱缘婚介有限公司、舞阳县北舞渡定陵食品有限公司、舞阳豫宏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沃诚骏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牧农业有限公司、河南兴农牧业有限公司、舞阳县茶灵茶文化有限公司、舞阳县深秋茶业有限公司、舞阳县仟恒茶文化有限公司、漯河市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捷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一家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十一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22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局通过舞阳县人民政府网站(www.wuyang.gov.cn)进行公告送达,告知其拟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公告期已满,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上述十四家企业营业执照。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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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