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农业农村局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图文:吴旭 审核:董玉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