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统计局

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

来源: 舞阳县统计局    信息时间:2022-08-16     阅读次数:

  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

序号 处罚依据 违法等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给予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轻微 初次违法,经催报后在催报期限内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
一般 在一个自然年内,1次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一个自然年内,2次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或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被统计行政处罚后,在一个自然年内,3次以上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情节恶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给予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轻微 违法比例在10%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给予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轻微 统计资料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10%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
一般 统计资料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10%以上30%以下,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影响不大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统计资料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30%以上60%以下,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统计资料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在60%以上90%以下,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统计资料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在90%以上,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给予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轻微 初次违法,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
一般 在一个自然年内,1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一个自然年内,2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一个自然年内,3次以上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给予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轻微 不接受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抵制、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
一般 不接受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抵制、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给予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轻微 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或造成较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通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轻微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 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般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影响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导致完全无法判断统计数据准确性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迟报统计资料 轻微 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般 经催报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提供统计资料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催报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提供统计资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一般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
10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轻微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经批评教育后及时领取的 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批评教育,可以给予警告。
一般 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拒不改正,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三次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且拒不改正,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 给予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11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轻微 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批评教育,可以给予警告。
一般 未按要求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要求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经告知后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对象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在检查期间内,可以按照程序要求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轻微 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批评教育,可以给予警告。
一般 未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三次以下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且拒不改正,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 给予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说明:1.违法比例:(违法数额/核实数额)*100%。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

  (绝对值),核实数额是指检查机关依照统计调查制度认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实际数额。

  2.本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违法时期跨度等因素。


                                                      (图文:刘秋芳 审核:闫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