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强制

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舞)城罚决字〔2024〕第12号

来源:    信息时间:2024-05-13     阅读次数:

  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舞)城罚决字〔2024〕第12号

  单位名称:漯河市金诺众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49HC51

  法定代表人:徐绍辉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东侧摩尔时代建业智慧港*幢*单元*层***号。

  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占用城市道路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警示标识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在舞阳县城北京路北段东侧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在绿地内堆放人行道方砖44平方米,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警示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五)再绿地内挖坑取土、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堆放杂物等”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时间和占地范围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警示标识,并在围挡内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3: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4: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5:漯河市金诺众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信息;证据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受委托人就本案达成委托关系;证据7:徐绍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据8:冉朋卫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证据9: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堆放杂物等。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参照《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元(¥9240.00元);

  2.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未设置密闭围挡、警示标识,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贰佰肆拾元(¥202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舞阳支行(账号:41112101015001920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