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5年1月起,再次提高本县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25元,即从200元提高到22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元,即从102元提高到115元。从7月开始按照新的补助水平发放低保金,1-6月提高部分,在7月份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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