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 |||
姓 名: | *** | 写信时间: | 2018-11-25 12:30:30 |
类 别: | 建议 | 状 态: | 已回复 |
承办单位: | |||
主 题: | 提高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
内 容: | 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16年实施以来,每月发60元,以前大部分重度残疾人还有低保,加上低保收入,生活补贴,一月发270多元。今年低保整顿,大部分重度残疾人没有低保了。由于没有低保,生活补贴也没有了,每月少发210多元,只剩下每月60月的护理补贴,生活质量猛然下降,小康路上,不能落下一个残疾人,建议县政府提高残疾人护理补贴,或者给残疾低保户退出低保规定一个延缓期。谢谢。 | ||
处理意见: |
经调查,从2018年8月17日起,在全县组织开展的低保专项治理暨复核认定工作,是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和省、市要求,根据《漯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乡镇负责,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包括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全部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切实解决关系保、人情保、平均保和漏保等问题,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规定: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省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有些人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低保。 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应退尽退;只要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随时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漯政〔2016〕51号)要求,漯河市目前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60元/人/月,舞阳县参照市政府文件执行。 具体办理人:赵志宏 联系电话:13839505695 负 责 人:蔡运安 联系电话:15839553766 回复时间:2018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