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 |||
姓 名: | *** | 写信时间: | 2020-07-07 08:32:46 |
类 别: | 投诉 | 状 态: | 已回复 |
承办单位: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
主 题: | 幸福公馆电费过高 | ||
内 容: | 幸福公馆目前已经入住很多人了,但是电费一直是由物业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收费的,为什么不能由住户直接交给供电公司,商户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收费无可厚非,但是为什么普通住户按照商业用电标准收费,如果中央省市有相关文件,请具体提出。如果没有,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有关单位慢作为、不作为,不想去甄别区别住户和商户类别,导致收费标准简单粗暴的按照高价格收取。 请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不要用因为住户混杂无法区分来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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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1、幸福时代广场幸福公馆所有电费归新大新商场收取,并不归物业收取。 2、由于幸福时代广场建设初期定位于商业性质,故用电申请也是申请的商业用电,所以电费按商业用电收取。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尽快与新大新商场和县供电公司联系,争取早一步把供电管理权移交给县供电公司。 4、业主如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拨打服务中心电话0395-3307123 0395-3308123进行咨询。 具体办理人:何红军 联系电话:15839500681 负 责 人:李录伟 联系电话:13623956039 回复时间:2020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