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姓  名: *** 写信时间: 2020-09-25 21:53:21
类  别: 投诉 状  态: 已回复
承办单位: 民政局
主  题: 弃婴入户
内  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2015年我在广东上班,亲戚打电话他们在回家的路上看到路边有两个弃婴,双胞胎,问要不要,我们立刻往家赶,回来看到两个婴儿健康情况很不好,立刻送医院,万幸情况好转,一个健康,一个左脑天生发育不全,一直在我们身边扶养,现在今年快6岁了,一直入不上户口,派出所,民政局跑了无数次,给的答案都是办不了,明年再没有户口,小学都上不了,残疾那个孩子更需要户口,需要医疗,今早康复治疗,盼望有哪位领导看到我的信件,能帮助我们,帮助孩子,千万分感谢。
处理意见:   结合来信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规定,县民政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公民发现弃婴后应第一时间通报所辖区村(居)委会,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擅自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监护人的弃婴,送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并签订协议。再由儿童福利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并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予以救治。儿童福利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二、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请来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选择可行途径,依法办理事宜。
  具体办理人:刘 哲   联系电话:13949869587
  负 责 人:张清水   联系电话:13849898693
  回复时间: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