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姓  名: *** 写信时间: 2022-04-14 11:05:46
类  别: 举报 状  态: 已回复
承办单位: 城市管理局
主  题: 燃气具备制案违法问题
内  容:   事件描述:本人于2021年6月8日通过和合法途径在天猫平台荣飞电器旗舰店购买一台天燃气集成灶,有产品合格证并且有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本人2022年3月份向舞阳中和燃气公司申请开通天然气,燃气公司以本人购买的燃气集成灶未在舞阳县城市管理局《2022燃气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销售目录》备案登记为由,拒绝开通天然气。舞阳县城市管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竞争。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国家法律效力大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大于地方行政法规。
处理意见:   经调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河南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燃气器具经销安装市场秩序的公告》、舞阳县住建局《关于提供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的通知》的规定:各燃气用户(含企业、学校、饮食服务业)购置燃气燃烧器具必须选择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在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燃气器具目录中的品牌和型号,否则,供气单位有权停止安装和供气。
  因该经销商所销售灶具品牌型号未在县城市管理局供水供气服务中心下发的最新一期《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产品销售目录》内,未提供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存在安全隐患。故中和天然气公司拒绝为用户通气安装该品牌灶具。若该经销商经营灶具品牌型号按照相关规定在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天然气公司将及时为用户通气点火。
  截至目前主管部门并未收到该经销商所售品牌型号的备案资料。
  具体办理人:高 博  联系电话:15239517333
  负 责 人:曹永强  联系电话:13939556619
  回复时间: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