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姓  名: *** 写信时间: 2023-06-15 11:48:15
类  别: 投诉 状  态: 已回复
承办单位: 辛安镇
主  题: 老家门口的路无法转弯过车
内  容:   尊敬的领导,我老家辛安镇小吴村的,前些年户户通把老家门前的泥巴路修成水泥路,尽管只有一米八左右的宽度,但还能勉强过车,十分感谢县、乡两级政府级和村委会。前些天,门前的的水泥小路和村内道路交叉口位置,被其他村民一侧用水泥石条垒了起来,另一侧用简易的栅栏围挡了起来,紧紧贴着门前的水泥小路路面边缘。通常家用汽车的宽度在一米八左右,直行在门前的小路上本已捉襟见肘。而在转弯处,车辆可以正常转弯须在平交道口处留一定的空间,而我家门口出现的这种情况让我无法正常通行回家,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协助解决,十分感谢。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2.《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第三十七条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处理意见:   接到信件后,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镇、村干部处理此事,吴堂村两委干部与投诉人吴亚奇邻居进行沟通,经协商,其邻居吴保杰同意将自己家的栅栏拆除。
  具体办理人:赵夏夏  联系电话:15703955291
  负 责 人:魏会涛  联系电话:17839525999
  回复时间: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