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 |||
姓 名: | *** | 写信时间: | 2023-12-06 16:34:14 |
类 别: | 投诉 | 状 态: | 已回复 |
承办单位: | 教育局 | ||
主 题: | 第二实验中学垃圾焚烧污染环境 | ||
内 容: | 第二实验中学经常在晚上焚烧生活垃圾,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大致污染周边4平方公里左右。众所周知焚烧生活垃圾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等强致癌物,而学校位于居民区附近有大量居民及在校学生,长期吸入致癌物对在校学生及周边居民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近期冬季本就呼吸道疾病高发,空气污染对周围学生居民呼吸道疾病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并且垃圾明火露天焚烧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对焚烧垃圾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故意焚烧垃圾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露天焚烧垃圾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我国奉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的长期政策,而该校行为明显有违我国现行政策,并对我县创卫有负面影响。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三、(十八)单位应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四、(二十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我们有理由建议该校进行整改。最后希望学校认真考虑在校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及周围居民身体健康。对本单位行为学校及周围人群健康负责,改变处理垃圾方式。既是利己利民响应国家政策,又是对我县创卫及本单位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做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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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由于天气变冷,落叶过多,每天的垃圾量剧增,垃圾回收站也是排好长的队,主要回收市政环卫的垃圾,不让我单位送的垃圾卸车,学生每天打扫的垃圾没办法及时清运,堆积到校园,个别学生就把这些垃圾(主要是落叶和纸张)进行焚烧。我局敦促该校立即对这些学生进行了教育,给他们讲了焚烧垃圾的危害,学校保证,不再焚烧垃圾。 具体办理人:张梅锦 联系电话:13069578139 负 责 人:李红民 联系电话:15039579866 回复时间:2023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