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 |||
姓 名: | *** | 写信时间: | 2024-02-20 22:57:08 |
类 别: | 咨询 | 状 态: | 已回复 |
承办单位: | 医疗保障局 | ||
主 题: | 生育津贴 | ||
内 容: |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政策,就是生产前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领生育津贴。 | ||
处理意见: |
生育津贴细则: 1、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标准:正常生产的享受188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3、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办理注意事项:参保职工生育生产6个月(单位正常缴费)后到舞阳县为民服务中心医保中心18号窗口办理。(有效身份证件、住院病历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 具体办理人:王 东 联系电话:13783071522 负 责 人:魏春阳 联系电话:15903955505 回复时间:2024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