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办理 | |||
姓 名: | *** | 写信时间: | 2024-03-02 11:22:52 |
类 别: | 投诉 | 状 态: | 已回复 |
承办单位: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主 题: | 县人民医院个人所得税问题 | ||
内 容: | 县医院为职工办个人缴纳所得税时,违背政策如下:1.职工个人月所得没有扣除个人的五险一金总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月收入扣除五险一金之后再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就包括五险一金。2.认为父母有退休金的,子女在专项附加扣除中不能填写赡养老人项。根据201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说有退休金的父母年满60岁就不需要赡养了。 | ||
处理意见: |
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职工个人月所得没有扣除个人的五险一金总额。 请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工资薪金-查看税款计算,查看累计收入扣除详情。累计收入为应发工资额+当月发放绩效-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其他扣除(累计专项扣除及累计其他扣除为单位所缴五险一金)=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扣缴税款时在税务系统有填报职工个人五险一金,有扣除,所述不符。 二、认为父母有退休金的,子女在专项附加扣除中不能填写赡养老人项。 赡养老人扣除时间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医院工作群中发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指南”,有具体详细操作步骤,父母只要年满60周岁均可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办理人:刘棋超 联系电话:15139587621 负 责 人:鹿秀芳 联系电话:15239513939 回复时间:2024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