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
没有谁是“局外人”,
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命令
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8月23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发布消息:4名违法行为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殴打他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警方行政拘留。
8月17日14时许,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彭家寨派出所接到西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城西区羚羊路一小区门口,有人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要求,拒绝扫码登记,扰乱现场秩序。 彭家寨派出所处警组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得知,胡某夫妇从重庆抵达西宁,进入城西区一小区时,小区防疫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扫码登记及填写异地来宁人员防疫相关信息,为此胡某夫妇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胡某夫妇认为,小区防疫工作人员要求扫码登记,查看异地来宁人员核酸检测报告等资料是在故意刁难他们。随后,胡某夫妇的儿子到场后,与一名在现场劝导胡某夫妇主动配合防疫工作的居民发生口角,并殴打居民。
了解基本情况后,处警人员将殴打他人的胡某准备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胡某夫妇的女儿胡某某到场。在民警现场处置时,胡某某对处警人员撕扯后自行倒地并高呼“警察打人了”,企图阻止处警人员将其弟弟带至派出所调查。
事发后,彭家寨派出所增派警力,将上述违法人员传唤至派出所配合调查。因胡某夫妇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间的登记工作,导致小区防疫工作暂时停滞,小区门口许多群众无法正常通行,社会影响比较恶劣,警方于8月19日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据城西公安分局彭家寨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胡某夫妇二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胡某儿子因殴打他人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胡某女儿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