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黄某到A公司从事配电部资料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每月通过其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向黄某发放工资。
2023年1月10日,黄某在处理某项工作过程中,在微信工作群中表示“不好意思,达不到你要求,我不做”“我这两天把所有人的工资算出来,其他的事情,你找你心目中的资料员去做吧”。2023年1月31日,黄某继续投入工作。
公司管理人员付某认为黄某在工作群中表示过不做了,遂于2023年2月8日招聘新的资料员接替黄某的工作,并将其移出工作群。
其间,黄某未收到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黄某仲裁请求:
依法裁决A公司和付某共同支付:
1.2023年1月20日至2月8日的工资7069.8元;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上述合计5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由A公司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驳回了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基于其人事管理职责,在黄某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又未了解黄某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直接以黄某在工作群中表示不做了,而单方认为黄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将黄某移出工作群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黄某支付赔偿金。